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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
   羊城晚報記者林園報道:到深圳已經20年的餐廳老闆陳先生由於曾被強制戒毒,兩度申請積分入戶均遭拒。為此,他兩次將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後來判決:市人社局行政行為並無違法之處。陳先生不服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深圳市人社局不予批准陳先生入戶的決定。記者12日獲悉,深圳市人社局已經重新作出行政決定,批准陳先生積分入戶。
  符合條件卻遭拒
  吸毒違法不批准入戶
   陳先生是深圳一家餐廳的老闆,已經到深圳20年了。2011年4月,深圳市實施《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放寬了入戶條件,積分入戶再無名額限制,只要積分達到100分,通過審核後均可以入戶。
   陳先生開始申報積分入戶:他在投資納稅方面積分100分,參保情況積分34分,暫住證積分2分,其申報時年齡43歲,減分20分。2008年汶川大地震後,陳先生將餐廳2.7萬元營業額捐給市紅十字會,獲得了10分加分。綜上所述,陳先生的總積分達到126分,符合入戶積分標準。
   可是,2011年10月,深圳市人社局發出通知書稱:《暫行辦法》規定,申請積分入戶者應“無勞動教養及違法犯罪記錄”,但經深圳市公安部門審核後,反饋陳先生有“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並被強制戒毒半年”的違法犯罪記錄,因此不批准其入戶。
  一告:雖勝猶敗
  人社局再次不批入戶
  為此,陳先生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交了其戶籍地遼寧撫順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深圳福田法院一審認為,陳先生戶籍所在地警方出具的兩份證明,與深圳市公安局的兩次核查結果證明的效力是相同的,內容卻是矛盾的。深圳市人社局應進一步向市公安局核查陳先生的具體違法犯罪記錄,而不能直接採信市公安局的核查結果。因此該局不予批准陳先生的積分入戶申請,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予以撤銷。
  深圳市人社局未上訴,但判決生效後,該局認為經調查陳先生存在違法記錄,對其積分入戶申請再次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
  二告:駁回請求
  不涉入學社保等權益
  陳先生不服深圳市人社局再次作出的“不予批准”入戶的決定,於是再次對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訴訟。
   福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市人社局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陳先生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對其做出不予批准入戶的決定,併在法定期間送達陳先生,其具體行政行為符合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該決定只關係到陳先生能否將戶口從外地遷入本市,並不涉及陳先生的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方面的權益。因此陳先生認為深圳市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我國《禁毒法》規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該院遂做出一審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訴:終獲勝訴
  人社局違反《禁毒法》
  一審判決後,陳先生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我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深圳市人社局對陳先生作出的《積分入戶申請事項不予批准通知書》違反了《禁毒法》第52條的禁止性規定,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深圳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福田區法院一審判決和市人社局對陳先生作出的《積分入戶申請事項不予批准通知書》,責令市人社局對陳先生的積分入戶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記者12日獲悉,深圳市人社局已經重新作出行政決定,批准陳先生積分入戶。 編輯:李傑  (原標題:深圳人社局不准曾強制戒毒者積分入戶被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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