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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洪其
  國務院近日下發《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其中要求,對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查處。
  慈善事業是良心事業,信譽、聲譽是慈善組織的生命。慈善組織把社會各界的愛心匯聚起來,將社會捐贈的善款善物用於公益事業,幫扶弱勢困難人群,絕大多數工作都與募集和使用善款善物有關,所以,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聲譽,特別是誹謗、污衊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染指、侵吞善款,以慈善之名行聚斂錢財、謀取私利之實,這是對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最嚴重、最致命的傷害。國務院《意見》要求對誹謗造謠損害慈善組織聲譽的行為依法查處,體現了依法維護慈善組織公信力和生命力的政策導向,對增進公眾對慈善組織的瞭解和信任,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同時,《意見》也提出了從正面維護慈善組織形象和聲譽的政策措施,這就是加強和擴大慈善組織信息公開,依法保障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和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的監督。《意見》對信息公開單列專章,規定慈善組織除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年度工作報告、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等常規信息外,還要公佈慈善組織負責人信息、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監督是對被監督者最好的保護,信息公開有利於強化外界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外界監督同時也能推動慈善組織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提高慈善組織信息公開水平,規範和完善慈善組織的運作機制。
  一方面要依法查處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聲譽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要力推慈善組織信息公開,保障公眾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兩者大可並行不悖。正如支持對慈善的監督,不能縱容誹謗造謠一樣,查處誹謗造謠損害慈善組織聲譽的違法行為,也不能妨礙、干擾公眾對慈善組織的監督,更不能以查處誹謗造謠損害慈善組織聲譽的名義,對公眾監督慈善組織橫加打壓。否則,某些地方某些部門就可能動輒抬出“維護慈善組織聲譽”的旗號,給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和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的監督扣上“誹謗造謠”的帽子,甚至對批評、質疑慈善組織的人課以刑責。這樣只會禁絕公眾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其結果非但不能維護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聲譽,反而只會讓慈善組織走上“信息閉塞”、“暗箱操作”的倒退之路。
  誹謗造謠者以編造事實、惡意中傷為能事,公眾監督則主要表現為批評、質疑、曝光,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能將後者簡單草率認定為前者。比如,一個普通網友在論壇發帖,懷疑某個慈善組織侵吞善款、中飽私囊,但他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而只是通過一些零散的信息,認為該慈善組織“必然有問題”。有關部門對這種情況就應仔細辨析,如果一概認定網友是在誹謗造謠,並對慈善組織的聲譽造成重大損害,就難保不會出現偏袒慈善組織、壓制公眾監督的情形。
  判斷對慈善組織的非議、“攻擊”是否屬於誹謗造謠,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誇大、虛構、捏造事實的主觀故意,其次要看他是否存在誹謗、污衊慈善組織,損害慈善組織聲譽的主觀惡意。如果既無造謠之故意,也無誹謗之惡意,儘管批評、質疑可能缺乏足夠事實依據,曝光、“人肉”也難免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但這類行為仍應歸入公眾監督、輿論監督或專業監督的範圍,不宜不由分說以“誹謗造謠”嚴加懲處。
  潘洪其  (原標題:查處誹謗造謠應與慈善監督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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